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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27537号“无比滴舒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3672号
2020-01-08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227537号“无比滴舒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滴舒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雨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8号、第9945049号及在先申请的第17189527号、第25157005号“无比滴”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化妆品”、第5类“药用胶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無比膏”、“無比滴”、“MOPIKO”、“MOPIDICK”商标在蚊虫叮咬止痒、镇痛功效的止痒液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医药企业对相关事实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无比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以外,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3、5、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無比膏”、“無比滴”、“MOPIDICK”商标,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27537号“无比滴舒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227537号“无比滴舒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滴舒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雨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8号、第9945049号及在先申请的第17189527号、第25157005号“无比滴”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化妆品”、第5类“药用胶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無比膏”、“無比滴”、“MOPIKO”、“MOPIDICK”商标在蚊虫叮咬止痒、镇痛功效的止痒液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医药企业对相关事实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无比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以外,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3、5、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無比膏”、“無比滴”、“MOPIDICK”商标,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27537号“无比滴舒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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