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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19971号“堡罗公牛 BAOLUOGONGN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5761号
2020-02-25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壹比壹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壹比壹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419971号“堡罗公牛 BAOLUOGONGN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堡罗公牛 BAOLUOGONGNI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8652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19777795号“公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有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419971号“堡罗公牛 BAOLUOGONGN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壹比壹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壹比壹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419971号“堡罗公牛 BAOLUOGONGN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堡罗公牛 BAOLUOGONGNI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8652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19777795号“公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有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419971号“堡罗公牛 BAOLUOGONGN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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