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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06398号“BEUTE DUCK CAPTAIN LESTGOS INTERSTING TO BEUTE DUCK BAB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151号
2023-01-19 00:00:00.0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迈乐小黄鸭(诸暨)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迈乐小黄鸭(诸暨)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06398号“BEUTE DUCK CAPTAIN LESTGOS INTERSTING TO BEUTE DUCK BAB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UTE DUCK CAPTAIN LESTGOS INTERSTING TO BEUTE DUCK BAB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27507号、第17241789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4480号“B.DUCK”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5212779号“B.DUCK”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06398号“BEUTE DUCK CAPTAIN LESTGOS INTERSTING TO BEUTE DUCK BAB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迈乐小黄鸭(诸暨)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迈乐小黄鸭(诸暨)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06398号“BEUTE DUCK CAPTAIN LESTGOS INTERSTING TO BEUTE DUCK BAB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UTE DUCK CAPTAIN LESTGOS INTERSTING TO BEUTE DUCK BAB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27507号、第17241789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4480号“B.DUCK”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5212779号“B.DUCK”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06398号“BEUTE DUCK CAPTAIN LESTGOS INTERSTING TO BEUTE DUCK BAB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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