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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75076号“BCB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625号
2021-10-09 00:00:00.0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晟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晟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575076号“BCB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CBG”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复写纸;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影集;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86号“B.C.B.G.”、第4233791号、第4233792号、第4233790号、第4233807号、第4233808号“BCB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衣剂;清洁制剂”、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计时器;传真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第18类“兽皮(动物皮);仿皮;袋(真皮及仿皮);手提包”、第25类“妇女服装和女内衣;鞋;高筒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BCBG”商标或与之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异议人字号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75076号“BCB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晟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晟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575076号“BCB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CBG”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复写纸;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影集;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86号“B.C.B.G.”、第4233791号、第4233792号、第4233790号、第4233807号、第4233808号“BCB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衣剂;清洁制剂”、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计时器;传真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第18类“兽皮(动物皮);仿皮;袋(真皮及仿皮);手提包”、第25类“妇女服装和女内衣;鞋;高筒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BCBG”商标或与之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异议人字号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75076号“BCB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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