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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2978号“卓诗萱 ZhuoShiX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4561号
2019-04-15 00:00:00.0
申请人:浙江卓诗尼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江涛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对第14392978号“卓诗萱 ZhuoShiX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卓诗尼”是原注册人浙江大自然鞋业有限公司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及可识别性,现原注册人系列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3355号“卓诗尼 ZhuoSh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0900号“卓诗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80901号“ZHUO SHI 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在先已有诸多摹仿“卓诗尼”的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也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制造商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附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原注册人发展历程及大事记;
3、“卓诗尼”企业文化、原注册人及申请人所获荣誉;
4、“卓诗尼”品牌销售网络图、各地商场店铺清单;
5、销售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审计报告、质检报告;
6、申请人及原注册人举办的展会活动;
7、厂房及生产照片;
8、领导及来宾视察照片;
9、申请人及原注册人举办的宣传活动;
10、媒体对“卓诗尼”品牌的宣传情况;
11、“卓诗尼”品牌产品及店铺照片;
12、申请人“卓诗尼”商标所获荣誉;
13、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卓诗尼”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正规经营企业,并无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更不可能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且争议商标属于较为常见的汉字拼音的组合,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之处,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法翡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头戴)、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该商标已于2017年8月27日转让至李江涛(即被申请人)名下,目前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体现在其他条款当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卓诗萱 ZhuoShiXuan”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卓诗尼 ZhuoShiNi ”、引证商标二文字“卓诗尼”、引证商标三文字“ZHUO SHI NI”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外,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构成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李江涛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对第14392978号“卓诗萱 ZhuoShiX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卓诗尼”是原注册人浙江大自然鞋业有限公司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及可识别性,现原注册人系列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3355号“卓诗尼 ZhuoSh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0900号“卓诗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80901号“ZHUO SHI 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在先已有诸多摹仿“卓诗尼”的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也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制造商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附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原注册人发展历程及大事记;
3、“卓诗尼”企业文化、原注册人及申请人所获荣誉;
4、“卓诗尼”品牌销售网络图、各地商场店铺清单;
5、销售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审计报告、质检报告;
6、申请人及原注册人举办的展会活动;
7、厂房及生产照片;
8、领导及来宾视察照片;
9、申请人及原注册人举办的宣传活动;
10、媒体对“卓诗尼”品牌的宣传情况;
11、“卓诗尼”品牌产品及店铺照片;
12、申请人“卓诗尼”商标所获荣誉;
13、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卓诗尼”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正规经营企业,并无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更不可能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且争议商标属于较为常见的汉字拼音的组合,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之处,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法翡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头戴)、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该商标已于2017年8月27日转让至李江涛(即被申请人)名下,目前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体现在其他条款当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卓诗萱 ZhuoShiXuan”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卓诗尼 ZhuoShiNi ”、引证商标二文字“卓诗尼”、引证商标三文字“ZHUO SHI NI”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外,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构成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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