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97280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98886号
2020-07-14 00:00:00.0
申请人:托雷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8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30304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并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同意书》中,其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8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30304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并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同意书》中,其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