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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28646号“兰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1336号
2022-01-05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每文三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每文三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7828646号“兰蔻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蔻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球类球胆;射箭用器具;玩具;游戏用筹码;锻炼身体肌肉器械;钓鱼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抽奖用刮刮卡;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花露水;洗澡用浴露及浴盐;香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兰蔻”及“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兰蔻”及“LANCOME”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第76096号“LANCOME”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LANCOME”商标对应的“兰蔻”商标亦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兰蔻”商标差别细微,鉴于异议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并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28646号“兰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每文三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每文三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7828646号“兰蔻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蔻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球类球胆;射箭用器具;玩具;游戏用筹码;锻炼身体肌肉器械;钓鱼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抽奖用刮刮卡;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花露水;洗澡用浴露及浴盐;香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兰蔻”及“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兰蔻”及“LANCOME”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第76096号“LANCOME”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LANCOME”商标对应的“兰蔻”商标亦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兰蔻”商标差别细微,鉴于异议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并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28646号“兰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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