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295104号“TRACK ROV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3916号
2023-12-11 00:00:00.0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省而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省而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295104号“TRACK ROV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ACK ROVER”指定使用在第28类“成比例的模型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陆地机动车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776号“LAND ROVER及图”、第12876483号“LAND ROVER”、第5943939号“RANGE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模型车;成比例的模型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ROVER”,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95104号“TRACK ROV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省而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省而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295104号“TRACK ROV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ACK ROVER”指定使用在第28类“成比例的模型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陆地机动车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776号“LAND ROVER及图”、第12876483号“LAND ROVER”、第5943939号“RANGE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模型车;成比例的模型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ROVER”,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95104号“TRACK ROV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