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2151918号“住小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21090号
2024-01-25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智想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对第42151918号“住小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住小帮”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在装修家居服务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469765号“住小帮”商标、第36484366号“住小帮”商标、第36484374号“住小帮”商标、第36469772号“住小帮”商标、第36486188号“住小帮”商标、第18852513号“住帮网”商标、第18852144号“住帮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均未实际经营,却大量囤积并交叉申请相同商标,并大量抢注房地产、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众多知名品牌,具有明显恶意,超出正常的使用意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商标经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及无效宣告请求后无效。在先判决及裁定已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商业标识的故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标注申请人商标的商品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两主体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1、在先商标案件裁决文书;2、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投资关系网、被申请人年度报告、商标申请列表;3、百度百科相关页面;4、相关新闻报道;5、杭州艾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起飞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泰尼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微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白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官网页面;6、重庆起飞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页面;7、北京积沙成塔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8、壹万店销售平台、臻享家网页面;9、企查查相关查询页面;10、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11、关于“住小帮”的官网、APP新浪微博、知乎、百度百科介绍、OSApp版本更新记录、安卓App应用信息、新闻报道等资料;12、“住小帮”商标的网络报道页面及时间戳证书;1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4、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21年10月14日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0日止。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6日被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第38类“无线电通信”等服务、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七均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35、36、37、38、42、43、44、45等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60件商标,如:悟空找房”(他人房源共享和中介加盟品牌)、“居理新房”(他人新房电商平台)、“非码”(他人智能门店操作平台)、“起飞线”(他人旅游生活服务平台)、“小白世纪”(他人视觉识别AI公司)、“壹万店”(他人电子商务平台)等商标。
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胖管家商业运营管理(福建)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风光联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朴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匠多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汇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分别申请注册了240件、142件、103件、141件、117件商标,如“拼好好”、“冰青”、“B站”、“地瓜小筑”、“智蜂巢”、“便利狗”、“客来易”、“神工 007”、“融爱家”、“桃丘”、“翌擎”、“住小帮”、“匠多多”、“多邻国”、“蓝墙”、“恒融晨”等商标,多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标识相同或近似。
4、在商评字[2021]第164638号、商评字[2021]第165447号、商评字[2021]第165448号、商评字[2022]第81281号、商评字[2023]第11613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被核准注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实属《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非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调整。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保险经纪”等服务、“无线电通信”等服务、“培训”等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商品功能、商品用途、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用于提供装修家居服务的“住小帮”app已经上线运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住小帮”与申请人的“住小帮”app名称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悟空找房”、“居理新房”、“非码”、“起飞线”、“小白世纪”、“壹万店”等160件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亦分别申请注册了240件、142件、103件、141件、117件商标,多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标识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答辩到案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亦未提交上述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及标识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智想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对第42151918号“住小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住小帮”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在装修家居服务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469765号“住小帮”商标、第36484366号“住小帮”商标、第36484374号“住小帮”商标、第36469772号“住小帮”商标、第36486188号“住小帮”商标、第18852513号“住帮网”商标、第18852144号“住帮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均未实际经营,却大量囤积并交叉申请相同商标,并大量抢注房地产、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众多知名品牌,具有明显恶意,超出正常的使用意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商标经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及无效宣告请求后无效。在先判决及裁定已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商业标识的故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标注申请人商标的商品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两主体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1、在先商标案件裁决文书;2、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投资关系网、被申请人年度报告、商标申请列表;3、百度百科相关页面;4、相关新闻报道;5、杭州艾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起飞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泰尼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微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白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官网页面;6、重庆起飞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页面;7、北京积沙成塔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8、壹万店销售平台、臻享家网页面;9、企查查相关查询页面;10、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11、关于“住小帮”的官网、APP新浪微博、知乎、百度百科介绍、OSApp版本更新记录、安卓App应用信息、新闻报道等资料;12、“住小帮”商标的网络报道页面及时间戳证书;1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4、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21年10月14日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0日止。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6日被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第38类“无线电通信”等服务、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七均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35、36、37、38、42、43、44、45等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60件商标,如:悟空找房”(他人房源共享和中介加盟品牌)、“居理新房”(他人新房电商平台)、“非码”(他人智能门店操作平台)、“起飞线”(他人旅游生活服务平台)、“小白世纪”(他人视觉识别AI公司)、“壹万店”(他人电子商务平台)等商标。
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胖管家商业运营管理(福建)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风光联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朴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匠多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汇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分别申请注册了240件、142件、103件、141件、117件商标,如“拼好好”、“冰青”、“B站”、“地瓜小筑”、“智蜂巢”、“便利狗”、“客来易”、“神工 007”、“融爱家”、“桃丘”、“翌擎”、“住小帮”、“匠多多”、“多邻国”、“蓝墙”、“恒融晨”等商标,多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标识相同或近似。
4、在商评字[2021]第164638号、商评字[2021]第165447号、商评字[2021]第165448号、商评字[2022]第81281号、商评字[2023]第11613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被核准注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实属《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非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调整。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保险经纪”等服务、“无线电通信”等服务、“培训”等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商品功能、商品用途、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用于提供装修家居服务的“住小帮”app已经上线运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住小帮”与申请人的“住小帮”app名称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悟空找房”、“居理新房”、“非码”、“起飞线”、“小白世纪”、“壹万店”等160件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亦分别申请注册了240件、142件、103件、141件、117件商标,多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标识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答辩到案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亦未提交上述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及标识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