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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33785号“一麦香城YIMAIXIANGCH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2900号
2022-10-27 00:00:00.0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桂永俊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桂永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1233785号“一麦香城YIMAIXIANGC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一麦香城YIMAIXIANGCHENG”,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2226号“一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一麦”,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33785号“一麦香城YIMAIXIANGCH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桂永俊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桂永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1233785号“一麦香城YIMAIXIANGC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一麦香城YIMAIXIANGCHENG”,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2226号“一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一麦”,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33785号“一麦香城YIMAIXIANGCH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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