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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36833号“全箭QUANJI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091号
2024-10-09 00:00:00.0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荣将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荣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0636833号“全箭QUANJ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箭QUANJIAN”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冰箱;电暖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箭JIAN”、第44626114号“箭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水管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箭牌”商标作为其“ARROW”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商标,与“ARROW”商标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该商标中文文字“箭”,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36833号“全箭QUANJ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荣将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荣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0636833号“全箭QUANJ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箭QUANJIAN”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冰箱;电暖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箭JIAN”、第44626114号“箭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水管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箭牌”商标作为其“ARROW”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商标,与“ARROW”商标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该商标中文文字“箭”,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36833号“全箭QUANJ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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