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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02687号“APOLLOPLANE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910号
2024-11-20 00:00:00.0
异议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华仕九程(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仕九程(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702687号“APOLLOPLAN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OLLOPLANET”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42806号“APOLLO”、第27923173号“APOLLO STAR”、第63851936号“APOLLO XINGH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APOLLO”,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2687号“APOLLOPLANE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华仕九程(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仕九程(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702687号“APOLLOPLAN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OLLOPLANET”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42806号“APOLLO”、第27923173号“APOLLO STAR”、第63851936号“APOLLO XINGH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APOLLO”,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2687号“APOLLOPLANE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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