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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98033号“视悦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082号
2024-11-06 00:00:00.0
异议人:厦门伊莉雅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伊莉雅思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98033号“视悦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视悦真”指定使用于第9类“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68670号“尚视悦 SHANGSHIYUE”、第66924894号“尚视悦”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4类“配镜服务;眼科服务;激光视力矫正手术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74825号“尚视悦SHANGSHIYU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具有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8033号“视悦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伊莉雅思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98033号“视悦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视悦真”指定使用于第9类“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68670号“尚视悦 SHANGSHIYUE”、第66924894号“尚视悦”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4类“配镜服务;眼科服务;激光视力矫正手术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74825号“尚视悦SHANGSHIYU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具有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8033号“视悦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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