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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962号
2023-09-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614365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雪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查可查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及图”商标(第25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CHERVO”品牌经在先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市场已形成一定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39907号(第25类)“CHER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极有可能对相关公众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中国经销商“北京凯华雪傲时装有限公司”介绍;
2、申请人发起、赞助以“CHERVO”冠名的高尔夫比赛活动;
3、申请人“CHERVO”品牌商品在《高尔夫大师》《高尔夫旅行》上的报道;
4、申请人“CHERVO”品牌体育服装在中国知名电视剧《欢乐颂》上的剧照;
5、销售单据及其中文翻译;
6、产品目录;
7、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4月6日通过第183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7月13日。
3、被申请人名下共1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0387号“CIERVO MARQUES”商标、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3294号“CIERVO MARQUES”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0739号“CIERVO MARQUES”、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及图”商标,部分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被驳回或部分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CIERVO MARQUES”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CHERVO”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其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关联密切的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CHERVO及图”商标文字独创性较强,且已在先注册并使用。且本案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0387号“CIERVO MARQUES”商标、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3294号“CIERVO MARQUES”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0739号“CIERVO MARQUES”、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及图”商标,其主观上具有模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关联密切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查可查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及图”商标(第25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CHERVO”品牌经在先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市场已形成一定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39907号(第25类)“CHER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极有可能对相关公众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中国经销商“北京凯华雪傲时装有限公司”介绍;
2、申请人发起、赞助以“CHERVO”冠名的高尔夫比赛活动;
3、申请人“CHERVO”品牌商品在《高尔夫大师》《高尔夫旅行》上的报道;
4、申请人“CHERVO”品牌体育服装在中国知名电视剧《欢乐颂》上的剧照;
5、销售单据及其中文翻译;
6、产品目录;
7、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4月6日通过第183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7月13日。
3、被申请人名下共1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0387号“CIERVO MARQUES”商标、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3294号“CIERVO MARQUES”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0739号“CIERVO MARQUES”、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及图”商标,部分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被驳回或部分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CIERVO MARQUES”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CHERVO”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其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关联密切的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CHERVO及图”商标文字独创性较强,且已在先注册并使用。且本案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0387号“CIERVO MARQUES”商标、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3294号“CIERVO MARQUES”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申请了第34190739号“CIERVO MARQUES”、第37614365号“CIERVO MARQUES及图”商标,其主观上具有模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关联密切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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