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8097682号“岚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7559号
2020-04-14 00:00:00.0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香菲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香菲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8097682号“岚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岚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4287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岚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兰蔻LANCOME”文字构成、呼叫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97682号“岚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香菲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香菲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8097682号“岚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岚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4287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岚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兰蔻LANCOME”文字构成、呼叫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97682号“岚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