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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81652号“ALK.ARAUC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967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纤维明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港市中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纤维明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港市中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81652号“ALK.ARAU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K.ARAU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石膏板;非金属护壁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3114号、第27150713号“ARAU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RAUCO”,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贴面板;胶合板;纤维板;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地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81652号“ALK.ARAUCO”商标在“木材;贴面板;胶合板;纤维板;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地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港市中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纤维明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港市中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81652号“ALK.ARAU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K.ARAU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石膏板;非金属护壁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3114号、第27150713号“ARAU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RAUCO”,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贴面板;胶合板;纤维板;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地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81652号“ALK.ARAUCO”商标在“木材;贴面板;胶合板;纤维板;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地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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