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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45039号“五环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36号
2025-01-24 00:00:00.0
异议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润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对被异议人扬州润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1445039号“五环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环润”指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钓鱼用具;压力消除健身球;锻炼身体器械;压力器;健美器;运动用护腰;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88585号、第G102624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构思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45039号“五环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润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对被异议人扬州润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1445039号“五环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环润”指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钓鱼用具;压力消除健身球;锻炼身体器械;压力器;健美器;运动用护腰;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88585号、第G102624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构思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45039号“五环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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