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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64840号“PANVIN HO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865号
2025-04-10 00:00:00.0
异议人:让娜朗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盘宇钟合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让娜朗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盘宇钟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64840号“PANVIN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NVIN HOME”指定使用在第20类“书桌;凳子”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04905A号“LANVIN HOME”商标,第139695号“LANVIN”商标、第269890号“LANV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壶;餐具(刀、叉、匙除外)”、第25类“袜子;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04905A号“LANVIN HOM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其“LANVIN”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64840号“PANVIN HO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盘宇钟合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让娜朗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盘宇钟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64840号“PANVIN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NVIN HOME”指定使用在第20类“书桌;凳子”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04905A号“LANVIN HOME”商标,第139695号“LANVIN”商标、第269890号“LANV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壶;餐具(刀、叉、匙除外)”、第25类“袜子;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04905A号“LANVIN HOM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其“LANVIN”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64840号“PANVIN HO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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