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825004号“前沿诚品QIANYANCHENGP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79号
2025-01-07 00:00:00.0
异议人:石狮市诚品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三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石狮市环辰霖均网络服装商行
异议人石狮市诚品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环辰霖均网络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825004号“前沿诚品QIANYANCHENGP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前沿诚品QIANYANCHENGP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8142号“诚品CENPI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诚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5004号“前沿诚品QIANYANCHENGP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泉州三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石狮市环辰霖均网络服装商行
异议人石狮市诚品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环辰霖均网络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825004号“前沿诚品QIANYANCHENGP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前沿诚品QIANYANCHENGP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8142号“诚品CENPI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诚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5004号“前沿诚品QIANYANCHENGP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