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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28054号“元气企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922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创趣无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创趣无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28054号“元气企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企鹅”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7213号“企鹅”、第15255291号“企鹅指南 PENGUIN GUIDE及图”、第60889817号“企鹅布纹经典”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印刷品;日历(年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杂志(期刊);塑料垃圾袋;家用塑料垃圾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企鹅”,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8054号“元气企鹅”商标在“纸;卫生纸;杂志(期刊);塑料垃圾袋;家用塑料垃圾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创趣无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创趣无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28054号“元气企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企鹅”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7213号“企鹅”、第15255291号“企鹅指南 PENGUIN GUIDE及图”、第60889817号“企鹅布纹经典”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印刷品;日历(年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杂志(期刊);塑料垃圾袋;家用塑料垃圾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企鹅”,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8054号“元气企鹅”商标在“纸;卫生纸;杂志(期刊);塑料垃圾袋;家用塑料垃圾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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