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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85156号“乐果山农LEGUOSHANNO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20号
2025-02-12 00:00:00.0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佳慧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佳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5156号“乐果山农LEGUOSHANN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果山农LEGUOSHANNO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30210号“山农”商标、第5661752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5156号“乐果山农LEGUOSHANNONG及图”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佳慧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佳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5156号“乐果山农LEGUOSHANN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果山农LEGUOSHANNO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30210号“山农”商标、第5661752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5156号“乐果山农LEGUOSHANNONG及图”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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