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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69034号“陇易和 LY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4522号
2021-05-20 00:00:00.0
申请人:陇易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69034号“陇易和 LY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9645号“柳叶湖 LIUYEHULYH及图”商标、第13036244号“彝岭红 LYH及图”商标、第13693241号“新绿玉哼 LYH及图”商标、第40922074号“LYH”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69034号“陇易和 LY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9645号“柳叶湖 LIUYEHULYH及图”商标、第13036244号“彝岭红 LYH及图”商标、第13693241号“新绿玉哼 LYH及图”商标、第40922074号“LYH”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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