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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46546号“山陶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572号
2024-12-13 00:00:00.0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卫国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卫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46546号“山陶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陶醉”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樱桃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0495号、第14094735号、第17193986号“陶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陶醉”,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6546号“山陶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卫国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卫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46546号“山陶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陶醉”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樱桃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0495号、第14094735号、第17193986号“陶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陶醉”,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6546号“山陶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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