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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99750号“金彭劲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14926号
2024-11-21 00:00:00.0
申请人:颍上县安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99750号“金彭劲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64821号、第5852133号、第18366544号、第56945413号、第56951573号、第76580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其失效已满一年。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处于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引证商标四、五、六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效力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99750号“金彭劲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64821号、第5852133号、第18366544号、第56945413号、第56951573号、第76580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其失效已满一年。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处于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引证商标四、五、六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效力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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