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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07210号“潘多拉时光 TIMEOFPANDO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59575号
2024-06-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810721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连云港潘哆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金巧蒂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天和律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9日对第48107210号“潘多拉时光 TIMEOFPANDO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3件商标,其中43件商标与被申请人并无关联,包括“葡京”、“潘多拉时光”、“派丸”、“橘动”、“澳语”等。其中“葡京”是俄罗斯总统“普京”的谐音,该商标涉嫌抢注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澳语”是澳大利亚语言的意思。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已经取得的第27147884号“潘多拉时光 TIME OF PANDORA”商标的扩展性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是基于品牌建设的需要,客观上符合商标注册申请规范。2、被申请人已经将争议商标积极投入市场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的信息材料;
2、第27147884号“潘多拉时光 TIME OF PANDORA”商标的转让合同书、声明书、公证书材料;
3、产品照片、购物小票、供货合同书、产品销售发票、出厂检验报告单材料;
4、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著作权、外观专利明细列表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纸件):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土豆丸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5件商标,主要包括“巧蒂”、“派丸煮义”、“潘多拉时光”、“橘动”等,主要涵盖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初级农产品的购销等。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数量及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并未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名下的“潘多拉时光”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金巧蒂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天和律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9日对第48107210号“潘多拉时光 TIMEOFPANDO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3件商标,其中43件商标与被申请人并无关联,包括“葡京”、“潘多拉时光”、“派丸”、“橘动”、“澳语”等。其中“葡京”是俄罗斯总统“普京”的谐音,该商标涉嫌抢注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澳语”是澳大利亚语言的意思。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已经取得的第27147884号“潘多拉时光 TIME OF PANDORA”商标的扩展性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是基于品牌建设的需要,客观上符合商标注册申请规范。2、被申请人已经将争议商标积极投入市场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的信息材料;
2、第27147884号“潘多拉时光 TIME OF PANDORA”商标的转让合同书、声明书、公证书材料;
3、产品照片、购物小票、供货合同书、产品销售发票、出厂检验报告单材料;
4、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著作权、外观专利明细列表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纸件):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土豆丸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5件商标,主要包括“巧蒂”、“派丸煮义”、“潘多拉时光”、“橘动”等,主要涵盖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初级农产品的购销等。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数量及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并未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名下的“潘多拉时光”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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