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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97589号“ANT BM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731号
2024-11-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3197589 |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十堰蚂蚁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十堰蚂蚁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197589号“ANT B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T BM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动画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03280号“ANT”、第37922518号“ANTBAAS”、第20530898号“ANT BIZ”、第29710730号“ANT BLOCK 7”、第45855816号“ANTDB”、第52873514号“ANT MPAAS”、第32608427号“ANT MORSE”、第21085250号“ANT CAMPUS”、第48219370号“ANT CAAS”、第22035186号“ANT R”、第19335344号“ANT UP”、第43911312A号“蚂蚁”、第23020043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7589号“ANT BM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十堰蚂蚁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十堰蚂蚁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197589号“ANT B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T BM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动画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03280号“ANT”、第37922518号“ANTBAAS”、第20530898号“ANT BIZ”、第29710730号“ANT BLOCK 7”、第45855816号“ANTDB”、第52873514号“ANT MPAAS”、第32608427号“ANT MORSE”、第21085250号“ANT CAMPUS”、第48219370号“ANT CAAS”、第22035186号“ANT R”、第19335344号“ANT UP”、第43911312A号“蚂蚁”、第23020043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7589号“ANT BM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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