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5951628号“方圆舍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8847号
2025-01-24 00:00:00.0
申请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乾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2日对第65951628号“方圆舍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舍得”作为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其第3470723号“舍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1727229号“舍得”商标、第6118379号“舍得”商标、第3436958号“舍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损害相关公众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不具有区分能力,不便于识别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来源。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所获荣誉及认证证书;2、“舍得”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证明;3、近年财务审计报告;4、销售合同及发票;5、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6、部分访问视察申请人企业资料;7、公益慈善证明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3年0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肉干块;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鱼;鱼肉香肠;肉罐头;水果罐头;加工过的水果;食用蛋;加工过的坚果;食用预制面筋”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果冻”等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舍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的商品类别,二者所属行业领域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乾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2日对第65951628号“方圆舍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舍得”作为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其第3470723号“舍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1727229号“舍得”商标、第6118379号“舍得”商标、第3436958号“舍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损害相关公众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不具有区分能力,不便于识别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来源。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所获荣誉及认证证书;2、“舍得”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证明;3、近年财务审计报告;4、销售合同及发票;5、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6、部分访问视察申请人企业资料;7、公益慈善证明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3年0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肉干块;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鱼;鱼肉香肠;肉罐头;水果罐头;加工过的水果;食用蛋;加工过的坚果;食用预制面筋”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果冻”等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舍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的商品类别,二者所属行业领域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