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2334136号“ISSEY MIYAK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1043号
2021-06-24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深圳市泰鸿春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泰鸿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334136号“ISSEY MIYA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SSEY MIYA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紧身腹围;医用测试仪;吸奶器;植发用毛发;避孕套;电动牙科设备;除虱梳;医用激光器;医用诊断设备;按摩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2957号“ISSEY MIYA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装;海滨服;腰带;靴子;帽子;外套;皮毛衣服;手套;有檐帽;夹克;针织上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三宅一生先生为世界知名服装设计师,其英文名为“Mr.ISSEY MIYAKE”,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近似,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与异议人服装设计师名字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服装设计师三宅一生先生姓名权的损害。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34136号“ISSEY MIYA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深圳市泰鸿春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泰鸿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334136号“ISSEY MIYA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SSEY MIYA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紧身腹围;医用测试仪;吸奶器;植发用毛发;避孕套;电动牙科设备;除虱梳;医用激光器;医用诊断设备;按摩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2957号“ISSEY MIYA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装;海滨服;腰带;靴子;帽子;外套;皮毛衣服;手套;有檐帽;夹克;针织上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三宅一生先生为世界知名服装设计师,其英文名为“Mr.ISSEY MIYAKE”,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近似,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与异议人服装设计师名字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服装设计师三宅一生先生姓名权的损害。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34136号“ISSEY MIYA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