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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84650号“霸道熊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351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吉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吉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84650号“霸道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霸道熊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蜂蜜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被其许可使用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第11267177号“熊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4650号“霸道熊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吉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吉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84650号“霸道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霸道熊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蜂蜜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被其许可使用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第11267177号“熊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4650号“霸道熊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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