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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67274号“帝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864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帝兹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帝兹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67274号“帝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兹”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手表带;电子钟表;表;珠宝首饰;表链;摆(钟表制造);贵金属锭;首饰盒;表用礼品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26258号“帝舵”商标、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第347304号“帝舵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烟灰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钟、表”商品上的“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67274号“帝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帝兹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帝兹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67274号“帝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兹”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手表带;电子钟表;表;珠宝首饰;表链;摆(钟表制造);贵金属锭;首饰盒;表用礼品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26258号“帝舵”商标、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第347304号“帝舵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烟灰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钟、表”商品上的“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67274号“帝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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