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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51753号“壹品疆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3096号
2021-11-01 00:00:00.0
申请人:新疆壹品疆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51753号“壹品疆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328929号“一品贡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50009号“一品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33133号“一路疆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01304号“疆果Jiang 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的中文识别部分,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51753号“壹品疆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328929号“一品贡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50009号“一品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33133号“一路疆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01304号“疆果Jiang 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的中文识别部分,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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