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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79384号“SUPB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25号
2025-03-04 00:00:00.0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世博时尚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世博时尚运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50479384号“SUPB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BRO”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鞋用织物”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7074号、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寿衣”、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7059号“SUP”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纺织品制标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479384号“SUPB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世博时尚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世博时尚运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50479384号“SUPB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BRO”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鞋用织物”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7074号、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寿衣”、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7059号“SUP”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纺织品制标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479384号“SUPB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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