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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04792号“六桂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4985号
2022-09-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710479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厦门旺家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御权侍卫(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对第27104792号“六桂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珠宝生产、销售企业,申请人的“六桂福”商标在珠宝首饰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2年其“六桂福”商标在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86787号“六桂福Liuguifu”商标、第13711864号“六桂福”商标、第13716017号“六桂福 LUK KWAI FOOK及图”商标、第10156795号“六桂福尚品”(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六桂堂”字号为知名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受保护记录;2、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4、申请人对“六桂福”商标的实际使用资料;5、申请人商品销售资料;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7、申请人连锁店网络分布图、门店照片及特许经营合同;8、相关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去甚远,在整体识别、含义等存在差异。申请人列举了多件异议成功或答辩成功的商标,但遗漏了异议被申请人失败的案件。被申请人最早申请“六桂堂”商标为2009年2月18日,早于申请人驰名商标评审时间,争议商标按照商标注册的流程及规章制度申请,期间没有违反商标法。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异议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被申请人最早申请“六桂堂”商标信息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8月21日第1756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六桂堂”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认读文字“六桂福”、引证商标二文字“六桂福”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推销(替他人)、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厦门旺家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御权侍卫(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对第27104792号“六桂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珠宝生产、销售企业,申请人的“六桂福”商标在珠宝首饰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2年其“六桂福”商标在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86787号“六桂福Liuguifu”商标、第13711864号“六桂福”商标、第13716017号“六桂福 LUK KWAI FOOK及图”商标、第10156795号“六桂福尚品”(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六桂堂”字号为知名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受保护记录;2、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4、申请人对“六桂福”商标的实际使用资料;5、申请人商品销售资料;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7、申请人连锁店网络分布图、门店照片及特许经营合同;8、相关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去甚远,在整体识别、含义等存在差异。申请人列举了多件异议成功或答辩成功的商标,但遗漏了异议被申请人失败的案件。被申请人最早申请“六桂堂”商标为2009年2月18日,早于申请人驰名商标评审时间,争议商标按照商标注册的流程及规章制度申请,期间没有违反商标法。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异议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被申请人最早申请“六桂堂”商标信息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8月21日第1756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六桂堂”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认读文字“六桂福”、引证商标二文字“六桂福”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推销(替他人)、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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