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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1308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561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古健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古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1308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帽(头戴物);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0999号“N及图”,第5942394号、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第53403142号“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士服装;运动鞋;服装;帽;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虽经设计但整体易被认读为字母“N”,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为大写字母“N”,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308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古健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古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1308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帽(头戴物);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0999号“N及图”,第5942394号、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第53403142号“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士服装;运动鞋;服装;帽;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虽经设计但整体易被认读为字母“N”,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为大写字母“N”,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308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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