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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16084号“中科書院 CSP BOO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5227号
2025-04-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3416084 |
申请人:北京中科星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16084号“中科書院 CSP BOO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69822号、第30364201号、第1374906号、第31547827号、第60233309号、第60230418号、第15963293号、第72646638号、第12296058号、第60231316号、第71949915号、第71983268号、第14962106号、第65511532号、第19896462号、第15753533号、第11718702号、第14176811号、第23015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九、十六至十八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九、十六至十八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八、十一、十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至十九均包含文字“中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16084号“中科書院 CSP BOO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69822号、第30364201号、第1374906号、第31547827号、第60233309号、第60230418号、第15963293号、第72646638号、第12296058号、第60231316号、第71949915号、第71983268号、第14962106号、第65511532号、第19896462号、第15753533号、第11718702号、第14176811号、第23015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九、十六至十八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九、十六至十八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八、十一、十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至十九均包含文字“中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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