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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29812号“杏花村老四大酒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5111号
2025-02-20 00:00:00.0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9812号“杏花村老四大酒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79078号“杏旺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5046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19664号“杏花村酒 中华酒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9812号“杏花村老四大酒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79078号“杏旺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5046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19664号“杏花村酒 中华酒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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