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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26762号“柯村山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432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山市黟县柯村裕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山市黟县柯村裕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26762号“柯村山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柯村山农”,指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腌制肉;干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3854号“山农”、第32743868号“山农”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水果罐头;蘑菇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农”,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火腿;腌制肉;香肠;干蔬菜;腌制蔬菜;笋干;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30053号“山农SHAN NO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6762号“柯村山农”商标在“火腿;腌制肉;香肠;干蔬菜;腌制蔬菜;笋干;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山市黟县柯村裕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山市黟县柯村裕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26762号“柯村山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柯村山农”,指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腌制肉;干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3854号“山农”、第32743868号“山农”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水果罐头;蘑菇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农”,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火腿;腌制肉;香肠;干蔬菜;腌制蔬菜;笋干;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30053号“山农SHAN NO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6762号“柯村山农”商标在“火腿;腌制肉;香肠;干蔬菜;腌制蔬菜;笋干;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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