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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6016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207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6016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61046A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上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61044号、第6455701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1939495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016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6016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61046A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上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61044号、第6455701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1939495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016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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