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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64844号“立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387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欧莱克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欧莱克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364844号“立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立时”指定使用在第16类“防锈纸;期刊;咖啡过滤纸;墨水;绘画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0769号“时时丽M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8916号“立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白纸板;印刷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油漆”等商品上注册的“立邦”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4844号“立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欧莱克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欧莱克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364844号“立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立时”指定使用在第16类“防锈纸;期刊;咖啡过滤纸;墨水;绘画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0769号“时时丽M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8916号“立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白纸板;印刷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油漆”等商品上注册的“立邦”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4844号“立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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