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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29707号“R-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1832号
2022-11-22 00:00:00.0
申请人:ROBOCATH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9707号“R-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第10类商品进行复审申请,申请人将第10类的商品删减修改为“外科手术机器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07271号“RISTAR”商标、第14870679号“RAST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申请书、商品删减的确认通知书及译文摘译。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第10类指定商品为“手术机器人”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术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9707号“R-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第10类商品进行复审申请,申请人将第10类的商品删减修改为“外科手术机器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07271号“RISTAR”商标、第14870679号“RAST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申请书、商品删减的确认通知书及译文摘译。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第10类指定商品为“手术机器人”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术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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