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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5035号“MUHI 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8763号
2018-07-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2015035 |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5035号“MUHI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966144号“旭购网 SHEGO及图”商标、第11123159号“索维 及图”商标、第18284130号“SOHYANG COSMEDICAL及图”商标、第1340274号“SEN及图”商标、第3016228号“S及图”商标、第6089736号“S及图”商标、第21790990号“S及图”商标、第6089740号“S及图”商标、第21810874号“S及图”商标、第11120030号“SYSWAY及图”商标、第1543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企业宣传手册以及相关产品实物照片;申请人出口许可通知书及出口许可书;相关销售发票、付款凭证;申请人总代理及各地销售商发布的产品代理信息;制药公司与申请人联系代理申请人系列产品事宜的信函;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发行的日本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进口药品注册证》;视频广告截图;广告投放情况、广告费统计及相关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喷雾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七、八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九、十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以及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商品以及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5035号“MUHI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966144号“旭购网 SHEGO及图”商标、第11123159号“索维 及图”商标、第18284130号“SOHYANG COSMEDICAL及图”商标、第1340274号“SEN及图”商标、第3016228号“S及图”商标、第6089736号“S及图”商标、第21790990号“S及图”商标、第6089740号“S及图”商标、第21810874号“S及图”商标、第11120030号“SYSWAY及图”商标、第1543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企业宣传手册以及相关产品实物照片;申请人出口许可通知书及出口许可书;相关销售发票、付款凭证;申请人总代理及各地销售商发布的产品代理信息;制药公司与申请人联系代理申请人系列产品事宜的信函;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发行的日本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进口药品注册证》;视频广告截图;广告投放情况、广告费统计及相关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喷雾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七、八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九、十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以及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商品以及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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