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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57039号“CHGNG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172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海尺哈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海尺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57039号“CHGNG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GNG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香迪啤酒;姜汁汽水;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大麦啤酒;无酒精果汁;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01804号“重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7824444号“重庆啤酒CHONGQING及图”商标、第15640662号“重庆啤酒CHONGQI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英文部分的文字构成、视觉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麦芽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香迪啤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57039号“CHGNGNG”商标在“麦芽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香迪啤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海尺哈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海尺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57039号“CHGNG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GNG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香迪啤酒;姜汁汽水;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大麦啤酒;无酒精果汁;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01804号“重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7824444号“重庆啤酒CHONGQING及图”商标、第15640662号“重庆啤酒CHONGQI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英文部分的文字构成、视觉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麦芽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香迪啤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57039号“CHGNGNG”商标在“麦芽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香迪啤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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