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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20569号“NZAKLT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3774号
2021-05-19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列全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对被异议人马列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720569号“NZAKL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ZAKLTA”指定使用在第7类“切草机、动物剪毛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9500号、第7409789号、第11748069号“MAKIT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力电动工具、带锯”、“角向磨光机、角向冲击式起子机”、“收网机(捕鱼具)、轧饲料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采用加粗、整体向右倾斜的字体形式,在设计风格和字母设计细节上均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十分接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著作权,并提供了《牧田社标》(MAKITA)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20569号“NZAKL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列全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对被异议人马列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720569号“NZAKL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ZAKLTA”指定使用在第7类“切草机、动物剪毛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9500号、第7409789号、第11748069号“MAKIT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力电动工具、带锯”、“角向磨光机、角向冲击式起子机”、“收网机(捕鱼具)、轧饲料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采用加粗、整体向右倾斜的字体形式,在设计风格和字母设计细节上均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十分接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著作权,并提供了《牧田社标》(MAKITA)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20569号“NZAKL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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