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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75790号“七街绝味水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184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模花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模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69875790号“七街绝味水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街绝味水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员招收;网站流量优化;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875441号“绝味”、第47259200号“绝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绝味”,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75790号“七街绝味水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模花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模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69875790号“七街绝味水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街绝味水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员招收;网站流量优化;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875441号“绝味”、第47259200号“绝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绝味”,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75790号“七街绝味水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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