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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18099号“慧贴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3903号
2022-09-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118099 |
申请人:张大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18099号“慧贴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5484号“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69395号“慧基金 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17122号“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73360号“慧 慧兜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29827号“慧分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23515号“慧检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845660号“慧媒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835086号“慧发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542899号“慧の杂货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555189号“慧游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3684133号“慧·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688238号“慧·科技 定义未来生活方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3808788号“慧记账SMART BOOKKEE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3981930号“慧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5475975号“慧生活HUI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5499171号“慧精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5505348号“慧记账 财税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5870137号“慧拉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5934157号“慧拼单WITPINGD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5009803号“慧填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6217886号“慧到账 方便你的融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6236806号“慧到账 方便你的融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且本案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故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四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040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但截止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四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之间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汉字“慧贴膜”,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认读汉字“慧”,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以及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18099号“慧贴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5484号“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69395号“慧基金 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17122号“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73360号“慧 慧兜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29827号“慧分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23515号“慧检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845660号“慧媒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835086号“慧发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542899号“慧の杂货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555189号“慧游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3684133号“慧·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688238号“慧·科技 定义未来生活方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3808788号“慧记账SMART BOOKKEE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3981930号“慧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5475975号“慧生活HUI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5499171号“慧精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5505348号“慧记账 财税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5870137号“慧拉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5934157号“慧拼单WITPINGD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5009803号“慧填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6217886号“慧到账 方便你的融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6236806号“慧到账 方便你的融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且本案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故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四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040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但截止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四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之间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汉字“慧贴膜”,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认读汉字“慧”,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二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以及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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