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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37894号“沉香睡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232号
2023-03-23 00:00:00.0
申请人:广东省沉香科学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7894号“沉香睡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4275号“沉香EAGLEWOOD”商标、第62676457号“沉香壹号”商标、第33194742号“沉香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其指定服务的内在属性无直接关联,申请商标并非其指定服务所属行业的常用词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中“沉香”是一种著名的熏香料,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7894号“沉香睡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4275号“沉香EAGLEWOOD”商标、第62676457号“沉香壹号”商标、第33194742号“沉香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其指定服务的内在属性无直接关联,申请商标并非其指定服务所属行业的常用词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中“沉香”是一种著名的熏香料,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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