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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9791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399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忠霞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忠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89791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60号、第28789638号、第6801952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9791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忠霞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忠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89791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60号、第28789638号、第6801952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9791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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