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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25827号“CHANG RONG F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005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昌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昌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25827号“CHANG RONG F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NG RONG F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窗帘钩;家具用防撞条;展示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27515号、第41527515A号、第41531680号“CHANGF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陆地车辆用柴油机”等、第12类“拖拉机;拖车(车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常发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25827号“CHANG RONG F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深圳市昌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昌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25827号“CHANG RONG F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NG RONG F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窗帘钩;家具用防撞条;展示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27515号、第41527515A号、第41531680号“CHANGF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陆地车辆用柴油机”等、第12类“拖拉机;拖车(车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常发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25827号“CHANG RONG F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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