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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2440号“NUTR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75913号
2022-12-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5672440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纽瑞克斯研究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72440号“NUT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05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明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将上述证据交换给其以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金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隅环贸分公司”出具的盖公章证明原件;
2、环贸中心物业收发室留存的2022年1月10日的邮件收发登记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NUTREN(佳膳)”品牌具有悠久的历史,自该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二、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2、2019年12月2日,品牌网题为“小佳膳特膳食品,带给宝宝全方面营养”的报道;
3、2019年6月28日,网易标题为“佳膳适糖,为糖尿病患者保驾护航”的报道;
4、2020年6月28日,人民交通网题为“怀孕血糖高怎么办,雀巢佳膳适糖来帮忙”的报道;
5、2019年11月27日,小食代网题为“雀巢健康科学产品创新中心落户中国,这个高增长业务到底多厉害?”的报道;
6、2020年1月28日,财经达人姚科技发布在百度网上的题为“携手抗击疫情,雀巢大家庭在行动”的文章;
7、2020年2月14日,快销网题为“2019年雀巢营收约6600亿元,大华区营收近490亿元!疫情能阻挡“食品老大”吗?”的报道;
8、2020年1月2日,亲亲宝贝网题为“佳膳悠选,让营养不良不敢靠近”的报道;
9、2020年3月21日,好看视频网《雀巢小佳膳》截图;
10、2019年9月19日,优酷广告视频《雀巢小佳膳》截图;
11、2019年5月23日,小红书网站发表的“Mommy 好物 share 雀巢儿童佳膳婴童食品”文章;
12、2019年8月5日,互联网发表的“雀巢佳膳适糖,呵护糖尿病患者的身体健康”文章;
13、2020年1月2日,手机网易网发表的《佳膳悠选,让营养不良不敢靠近》文章;
14、含“佳膳/NUTREN”商标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以及联名合作合同复印件;
15、被申请人“NUTREN”产品在天猫国际和京东国际上的部分产品销售打印页;
16、2019-2021年间,“雀巢健康科学有限公司(中国)”与国内部分经销商的发票收据往来和经销授权书扫面件;
17、2020年,消费者在京东和天猫平台上对“佳膳/NUTREN”产品的评价信息截图。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儿童及成人用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儿童及成人用医用营养食物”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表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雀巢健康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证据2-4、8、12、13为品牌网、网易、人民交通网、亲亲宝贝网、手机网易网等发表的报道、文章,显示了“NUTREN”商标标识,形成于三年指定期间,显示的商品为全营养配方粉、全营养配方食品等商品;证据17为被消费者在京东和天猫平台上对“佳膳/NUTREN”产品的评价信息截图,其中部分评价记录形成于三年指定期间,且显示了“NUTREN”商标标识,显示的商品为全营养配方粉、全营养配方食品、蛋白粉等商品。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含“佳膳/NUTREN”商标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证据15“NUTREN”产品在天猫国际和京东国际上的部分产品销售打印页等证据亦可形成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对全营养配方粉、全营养配方食品、蛋白粉等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儿童及成人用医用营养食物、儿童及成人用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全营养配方粉、全营养配方食品、蛋白粉等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72440号“NUT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05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明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将上述证据交换给其以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金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隅环贸分公司”出具的盖公章证明原件;
2、环贸中心物业收发室留存的2022年1月10日的邮件收发登记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NUTREN(佳膳)”品牌具有悠久的历史,自该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二、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2、2019年12月2日,品牌网题为“小佳膳特膳食品,带给宝宝全方面营养”的报道;
3、2019年6月28日,网易标题为“佳膳适糖,为糖尿病患者保驾护航”的报道;
4、2020年6月28日,人民交通网题为“怀孕血糖高怎么办,雀巢佳膳适糖来帮忙”的报道;
5、2019年11月27日,小食代网题为“雀巢健康科学产品创新中心落户中国,这个高增长业务到底多厉害?”的报道;
6、2020年1月28日,财经达人姚科技发布在百度网上的题为“携手抗击疫情,雀巢大家庭在行动”的文章;
7、2020年2月14日,快销网题为“2019年雀巢营收约6600亿元,大华区营收近490亿元!疫情能阻挡“食品老大”吗?”的报道;
8、2020年1月2日,亲亲宝贝网题为“佳膳悠选,让营养不良不敢靠近”的报道;
9、2020年3月21日,好看视频网《雀巢小佳膳》截图;
10、2019年9月19日,优酷广告视频《雀巢小佳膳》截图;
11、2019年5月23日,小红书网站发表的“Mommy 好物 share 雀巢儿童佳膳婴童食品”文章;
12、2019年8月5日,互联网发表的“雀巢佳膳适糖,呵护糖尿病患者的身体健康”文章;
13、2020年1月2日,手机网易网发表的《佳膳悠选,让营养不良不敢靠近》文章;
14、含“佳膳/NUTREN”商标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以及联名合作合同复印件;
15、被申请人“NUTREN”产品在天猫国际和京东国际上的部分产品销售打印页;
16、2019-2021年间,“雀巢健康科学有限公司(中国)”与国内部分经销商的发票收据往来和经销授权书扫面件;
17、2020年,消费者在京东和天猫平台上对“佳膳/NUTREN”产品的评价信息截图。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儿童及成人用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儿童及成人用医用营养食物”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表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雀巢健康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证据2-4、8、12、13为品牌网、网易、人民交通网、亲亲宝贝网、手机网易网等发表的报道、文章,显示了“NUTREN”商标标识,形成于三年指定期间,显示的商品为全营养配方粉、全营养配方食品等商品;证据17为被消费者在京东和天猫平台上对“佳膳/NUTREN”产品的评价信息截图,其中部分评价记录形成于三年指定期间,且显示了“NUTREN”商标标识,显示的商品为全营养配方粉、全营养配方食品、蛋白粉等商品。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含“佳膳/NUTREN”商标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证据15“NUTREN”产品在天猫国际和京东国际上的部分产品销售打印页等证据亦可形成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对全营养配方粉、全营养配方食品、蛋白粉等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儿童及成人用医用营养食物、儿童及成人用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全营养配方粉、全营养配方食品、蛋白粉等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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