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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47339号“何氏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5075号
2024-01-20 00:00:00.0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志金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志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647339号“何氏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何氏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研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减肥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711483号“何氏金不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47339号“何氏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志金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志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647339号“何氏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何氏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研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减肥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711483号“何氏金不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47339号“何氏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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